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农村居民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村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生态环境。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工作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