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农田盐碱和渍害易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灌溉、排水技术和措施,排除田间地表积水,降低田间地下水位,促进盐碱地改良和排涝降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