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四章 农田水利第三十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农田灌溉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供水价格应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田灌溉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田灌溉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