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五条有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通过文字或者音像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