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通过文字或者音像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