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合作,建立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规则,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强化政务服务和执法工作合作协同机制,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