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创业投资。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国有资本开展创新创业投资的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政府投资基金等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提升市场化运作效率,可以对创新创业企业和社会出资人给予支持,采取协议转让等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方式退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