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鼓励以动产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等形式进行担保融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