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鼓励以动产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等形式进行担保融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