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完善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