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和科技、民族宗教、卫生和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