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濒危项目抢救、征集和收购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建立数据库,研究、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成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推广、展演展示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等的整理、出版;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资助;

(七)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