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收集、整理、抢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发展领域做出贡献的;(三)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