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收集、整理、抢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发展领域做出贡献的;

(三)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