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收藏,或者委托文物部门保管、展出,受赠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根据捐赠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