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携带重点管理区以外的非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并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规定;犬只连续逗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