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注销养犬登记:(一)犬只下落不明的;(二)犬只死亡的;(三)其他需要注销养犬登记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