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已修改养犬登记证、标牌、电子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发或者补植。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