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护卫或者安全保护工作需要;(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三)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