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生态、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