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实行圈养,并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除免疫、诊疗等合理事由外,不得携带烈性犬外出;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