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单位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