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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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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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