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