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泰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有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