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