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