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