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利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