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