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要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