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