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