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业卫生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