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密。监察内容与方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