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