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五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将中医药科技创新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重要支持方向,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平台、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理论、技术创新。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企业等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共享科研和临床信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