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继承弘扬传统中医药文化,建立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