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继承弘扬传统中医药文化,建立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