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动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统筹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