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