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完善康复服务标准和规范,提升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符合标准的康复科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