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治未病科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