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第八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