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公路水路客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在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