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功能完好、运转正常。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