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气象、河务、地震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管理职责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