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负有山体修复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依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编制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