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负有山体修复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依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编制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