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山体保护实行责任主体制度。属国家所有的,其管理者为责任主体;属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责任主体。

山体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