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山体保护实行责任主体制度。属国家所有的,其管理者为责任主体;属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责任主体。山体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