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民族乡和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