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倡导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