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倡导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