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加快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建设,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制度,采取免费入学等特殊措施,保证少数民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推广普通话。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农村小学,可以采用民族语言文字辅助教学。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