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自主地安排本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